海河〔2011〕61号
	公司各单位:
	 现将《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
	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
	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
	
	为加强公司施工技术资料管理,完善资料的收集、整理移交工作,避免出现工程完工后,资料无人整理的现象,保证工程竣工及工程交工验收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	本办法所述资料是指施工技术管理资料,不包括财务和结算的内容。
	一、资料整理保证金收取标准
	(一)对新开工项目,按合同价大小,在开工后一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收取:
	1、合同价小于100万元的项目,收取资料整理保证金1万元。
	2、合同价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,收取资料整理保证金1.5万元。
	3、合同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,收取资料整理保证金2万元。
	4、合同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收取资料整理保证金2.5万元。
	(二)在建工程项目收取资料整理保证金标准与新开工项目相同,收取时间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上交公司财务部。
	二、资料过程检查
	(一)施工过程中,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对在建工程资料整理进行不定期检查,主要检查项目部工程资料整理是否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进行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:
	1、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上报公司、分公司审批并存档。
	2、质量保证资料:①、测试记录(按时间先后排列);②、砼、砂浆配合比报告及其他抽检资料;③、原材料、中间产品试验报告、各种出厂合格证;④、成品和半成品检测;⑤、三检表。
	3、验收签证资料:①、开仓证;②、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记录;③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;④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(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);⑤、其他与工程项目验收相关资料。
	4、施工记录(施工大事记、施工日记、施工会议记录)等基础资料。
	5、工程资料整理时间要求:①、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验收签证资料在验收后7天内整理完成。②、混凝土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在砼浇筑完成后45天内整理完成。③、其他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在完成后15天内整理完成。
	6、通过检查表形式,书面如实记录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,以作为资料评价分析依据。
	(二)检查中如发现项目资料整理滞后,项目部应说明理由,并由监理签字确认后书面上报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核实后备案。
	(三)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根据检查情况客观分析评价受检查项目部资料整理状况。对资料整理滞后的项目部发出书面通知,明确其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,对资料整理严重滞后的项目部将在全公司内予以通报。
	(四)在整改期间内,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将跟踪检查、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措施。对未按时按质整改的项目部,公司将按其整改完成程度依以下规定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:
	1、未按时整改完成的,每次罚款3000元。
	2、对已整改完成,但再次检查时发现仍存在资料收集整理严重滞后现象的项目部,每次罚款5000元。
	3、罚款金额由公司财务部收取,罚款在保证金以外加收。
	三、资料整理移交
	(一)工程完工后,按施工合同要求整理移交竣工资料,合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时限整理移交竣工资料:
	1、3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工后不超过1个半月内整理完成并移交;
	2、3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资料在不超过3个月内整理完成移交;
	3、8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工后不超过4个月内整理完成移交。
	(二)项目部在资料整理完成后,需将拟移交资料清单及时上报至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,由公司(分公司)工程部审查其资料是否完整后方可移交。
	(三)项目部应保证按业主要求及时递交竣工资料,逾期未交,已影响到工程验收的,其资料保证金将被没收上交公司。
	(四)项目部移交资料须办理移交手续,填写《竣工资料签收单》(附资料移交清单),经签收人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上交一份至公司工程部备案,作为资料移交凭据,同时移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电子版给工程部存档。
	四、验收鉴定书移交
	验收鉴定书是工程施工的核心部分,经业主或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后(包括合同完工验收、投入使用验收、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),项目部应在工程验收并经主管部门下发确认通知书后3个月内将验收鉴定书原件移交回公司工程部,对未按时交回验收鉴定书原件的项目部,公司将扣罚5000元,除由于他方原因如业主或主管部门造成推迟原因者外,但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应当向公司工程部说明原因。
	五、保证金返还
	1、项目部交回《竣工资料签收单》(附资料移交清单),由公司工程部确认盖章后,可领回其资料保证金的30%;
	2、项目部交回《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》、《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》、《阶段验收鉴定书》,由公司工程部确认盖章后,可领回其资料保证金的30%;
	3、项目部交回《竣工验收鉴定书》,由公司工程部确认盖章后,可领回其资料保证金的40%。
	六、实施时间。
本办法自2011年8月31日起开始实施,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。
